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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自考专科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专业总结

    2020-12-01 15:01:06   来源:吉林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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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很多报考了吉林自考专科的考生,不知道自考专科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专业复习备考的资料有哪些,吉林自考专科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

      吉林自考专科

      001. 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002. 思想政治素质,是人们在为实现本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素养和能力。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包含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003. 法律素质,是人们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

      0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

      [2]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

      [3]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

      00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在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2]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3]在公民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006. 我们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把人生追求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勇做21世纪中国的脊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007.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008. 理想作为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理想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理想不是凭空产生的,本身包含着现实的要素,尤其是反映着现实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这决定了理想具有变为现实的可能性,是经过较长时期的努力可以实现的。

      009. 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010. 理想信念的思想性和实践性:人们的理想信念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属于一种精神现象,但又只是一种纯粹的主观现象和静止的精神状态,是一种包含者行动意志的复合现象。

      011. 理想信念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人们的理想信念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代人们会有不同的理想信念。

      012. 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和共同性: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的不同,人们会形成许多理想信念,从而使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许多理想信念。

      013. 理想信念的意义:

      [1]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理想信念是人生的定向机制,为人生指明奋斗的方向。

      [2]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理想信念能给人生一种推进的力量,为人生实践提供动力和毅力,是人生的力量源泉。

      [3]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人的精神世界犹如一座大厦,缺少支柱就会倒塌,而理想信念就是人生的精神支柱。

      0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内容:

      [1]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任。

      0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关系是阶段性理想与最终理想的关系。

      016. 大学生在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时,应注意:

      [1]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失去信念的理想是虚幻的,失去理想的信念是空泛的;

      [2]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个人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之中,当代中国的大学生在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时,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

      [3]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017. 理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一般来说,理想目标越小越低,实现需要的时间和努力就越少,反之,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更多的努力;理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是对人们的耐心和信心的考验。

      018. 理想的实现具有曲折性:通向理想境界的道路不是笔直的,而是充满了曲折。

      019. 理想的实现具有艰巨性:任何一种理想的实现都不是轻而易举的。

      020. 理想与现实本来就是一对矛盾,他们是对立统一的。对立:理想是主观的,现实是客观的,理想是完美的,现实是有缺陷的,理想是未来的,现实是当下的。统一:现实中孕育着理想,形成着理想,包含着理想实现的条件和因素等。

      021. 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是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

      [2]热爱故土山河是爱国主义的首要表现;

      [3]热爱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表现;

      [4]热爱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5]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022. 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1]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2]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

      [3]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

      [4]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

      023. 爱国主义的历史作用

      [1]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2]爱国主义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3]爱国主义是谱写壮丽人生的力量源泉。

      024.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

      025.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026.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界限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在一定范围内更加凸显了。为了趋利避害,发展中国家必须坚定地捍卫自己国家的利益,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这就需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027. 只有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才能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最大限度地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降低风险,赢得主动,按照本国国情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文化,维护本国、本民族的根本利益。

      028.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妄自尊大和妄自菲薄。

      029. 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1]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2]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030. 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1]在任何时代条件下,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都要把弘扬民族精神和弘扬时代精神有机统一起来。

      [2]任何一个具有爱国情怀的人,都应该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3]改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之道。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

      031. 培育爱国情感,保持民族自尊、自信、自强。

      032. 民族自尊是指一个民族坚决维护本民族荣誉和尊严的强烈情感。

      033. 民族自信是指一个民族对于自己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及其发展前途的坚定信念。

      034. 民族自强是指一个民族在高度自尊、自信的基础上,依靠自身力量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的英雄气概和创造精神。

      035. 维护祖国统一:

      [1]统一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前提

      [2]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

      [3]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进程。

      036. 保障国家安全:

      [1]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2]新时期,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037. 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由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组成: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038. 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党和人民对大学生的要求和期待、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要求、是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影响的有力武器。

      039.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人生态度分积极,消极两种;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能促进人生目的的达到、有助于人生价值的实现、能够调整人生道路的方向。

      040. 用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境遇

      [1]人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生活的,人生离不开环境。整个人生是在不同的境遇中发展的。

      [2]现实生活中,顺境和逆境对人的影响都有两重性,对此大学生要正确认识和对待。

      [3]对于顺境,不能麻痹大意、得意忘形,而应居安思危、自制自励;

      [4]对于逆境,不能怨天尤人、自暴自弃,而应大胆正视,积极应对,努力创造条件,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待时机成熟,顺势利导,使之成为人生旅程上的一个转折点。

      042. 价值观:是指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043.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活实践对个人和社会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人生价值包含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人生的社会价值,两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044. 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基础。

      045. 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

      046. 选择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这是追求人生价值的精神支柱;提高自我素质和能力,这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的主观条件;进行创造性实践活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

      047. 个人生理与心理的关系

      [1]生理是心理的物质基础,心理是生理的精神机能,二者相互作用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影响甚至决定着人的生活实践;

      [2]协调好自我生理和心理的关系,保持身心健康,是科学把握人生道路,创造有价值人生的基本前提。

      048. 保持身心健康的途径和方法: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2]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品质;

      [3]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调适方法;

      [4]注重与他人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049. 成功交往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待人、相互尊重是协调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前提;

      [2]诚信原则:诚信是一种美德,也是个人与他人关系得以延续的基本保证;

      [3]宽容原则:宽容是协调个人与他人关系必不可少的条件;

      [4]互助原则:互助是协调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必然要求。

      050. 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051.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052. 道德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

      053. 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5]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

      054. 道德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进步。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另一方面,道德发展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道德发展并不是单纯地直线上升的进步进程,在一定时期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但总趋势是向上的、前进的,是沿着曲折的道路向前发展的。

      055.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提供道德价值导向;

      [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056. 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联系;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二者结合,相得益彰。

      057.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丰富源泉。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继承和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058.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3]为人民服务体现着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059.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基本内涵:

      [1]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2]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3]强调重视、保障、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和自觉创造精神;

      [4]要求发扬融入集体合力的丰富个性和自觉创新精神。

      060.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1]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成事之基;

      [2]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3]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061. 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 是一定社会思想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体现,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062.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

      [1]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具有很强的文化传承性、现实针对性和历史指引性。

      [3]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道德的鲜明指向、引领风尚。

      063. 学习和实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1]重视荣辱,树立荣辱意识;

      [2]明荣辨耻,掌握科学内涵;

      [3]趋荣避耻,贵在实行。

      064.《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065.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1]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2]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3]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

      066.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067. 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方法:学思明理、择善而从、学习榜样。

      [2]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方法:知行统一、积善成德。

      [3]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方法:省察克治、陶冶情操、慎独自律。

      06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等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

      069.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党和政府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执政规律、治国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

      [2]既是我国实行法治的必要步骤,也是我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

      [3]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主地走上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07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

      071.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072. 法治思维的内涵: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073. 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严守规则;法律思维的核心:权利义务观念。

      07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事关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075.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利的法治保障体系。

      076.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077.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078. 提高司法公信力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079. 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080.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

      [1]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2]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作用。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4]预测作用: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5]强制作用:法以国家强制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081.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它是法的本质的必然体现;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核心)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重要方面)。

      08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08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

      084.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08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 [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086.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学说)

      [1]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087. 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088.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一般有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089.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分为三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客观实体;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090.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主体为满足某种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091. 行政执法的特点: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092. 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活动。

      093. 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094. 法律监督:

      [1]广义:是指所有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狭义:是指特定事业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095. 法律监督的分类:从广义的理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096. 国家监督:

      [1]权利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

      097. 社会监督:指除事业单位以外的各政党 、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根据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

      098. 宪法规定了最根本的内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099.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0.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101.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02.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103.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

      104. 公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05.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

      106.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7. 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08.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09. 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110.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111.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1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113.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114.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5.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1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

      117.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18. 行政法律制度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行政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并由全部行政法规范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120.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06.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7. 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08.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09. 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110.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111.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1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113.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114.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5.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1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

      117.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18. 行政法律制度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行政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并由全部行政法规范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120.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36.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37.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所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

      138. 我国主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票据法

      139.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制定了《合同法》。

      140. 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受直接支配其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41. 侵权责任法: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

      高度危险责任等,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42. 继承法: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

      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43.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创造

      的标记、信誉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

      144. 社会法法律制度概念: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45. 我国主要的社会法法律制度: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

      146. 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7. 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

      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

      148. 刑事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2]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50.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51. 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152. 犯罪类型:我国根据刑法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15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4.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程序: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行为。

      155. 行政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156.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7. 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58.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59.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0.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161.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62. 形式诉讼程序——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163. 形式诉讼程序——起诉程序:刑事起诉分为自诉和公诉。凡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64. 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65. 形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166. 仲裁: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167.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独立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168.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裁决的执行。

      169. 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并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170. 人民调解的注意事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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